
前丈夫有一個女兒
據了解,居住在東莞市清溪鎮的劉某紅和唐某于1996年結婚,并生下兒子良良(化名)。2005年4月,兩人因分歧離婚。協議規定,兒子良良由劉某宏撫養,目前與劉某宏同住,唐某每月交300元生活費。
離婚后,唐至今尚未再婚。 劉某宏在2006年底重組了家庭并生了一個女兒。盡管唐不與兒子梁良住在一起,但他每月都會按時支付梁良的生活費,而且他經常帶梁良去公園玩耍。兩者之間的關系很好。唐找到前夫劉某宏,想回到良良的監護下,但遭到拒絕。2007年下半年,唐將劉某宏告上法庭。
為了證明自己有能力養育梁良,唐在法庭上表示,由于劉某宏再婚并生了一個孩子,他將無法竭盡全力撫養梁良。 而且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結婚,所以他將有更多的精力來照顧梁良。同時,作為一名會計師,我工作相對比較自由,月收入幾千元,生活環境較好,可以為兩糧提供更安全的生活條件。在教育方面,劉某宏是出租車司機,早退早歸。他接受過教育,在兒童的學習和教育方面具有優勢。
劉某宏辯稱,梁良是由他自己撫養的,黑白離婚協議證明了這一點。當時唐的情況并不比現在差,但他沒有要求撫養梁良?,F在,他因自己美麗的家庭而提出了撫養孩子的要求。強行分手,又一次打擊了10歲以下的兒子。
判決:監護權授予母親
近日,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。法院認為,梁良向法院表示,他對父親劉某宏不滿意,愿意與母親唐某同住。盡管梁良只有9歲,但孩子仍然渴望與母親同住。法官將參考梁良的陳述。
同時,根據法院的聽證會和當事雙方的陳述,以及雙方的生活和工作條件,法官認為,繼唐之后將更有利于孩子的學習,生活和成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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